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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人民政府文件永政发〔2011〕8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文件
永政发〔2011〕8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万坪凯迪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永顺县万坪凯迪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永顺县万坪凯迪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推进我县万坪凯迪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进程,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09〕7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州政发〔2011〕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永顺县万坪凯迪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二、一般规定
  (一)对于拟征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10个工作日之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予以告知,并认真听取被征地拆迁人的意见。
  (二)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依据和人员安置方式,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地点、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予以公告。
  (三)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对征地拆迁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作为补偿的依据。
  (四)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山林权证、房屋产权证等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被征地的村、组、农户不得在拟定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及其他作物,抢搭、抢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对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及其他作物,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和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六)征收(用)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七)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原则以《规划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对"三证"齐全的按本方案办理,对"三证"不全的应由有关职能部门视其情况处理后,方可按本方案办理。
  (八)凡不按本方案规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被征地拆迁人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予以专户储存,并将存款单送达被征地拆迁人或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收。
  (九)被征地拆迁人经依法补偿后,拒不签订协议、拒不在规定期限腾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各种应补项目数据、类别、等级及补偿标准及时予以公布,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在规定限期内,对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复核、处理、答复。
  (十一)对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根据被征收(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的93%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拆迁人。
  (二)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三)拆迁电力、电信、给排水等设施,按有关规定核实补偿,已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四、征地拆迁安置
  (一)本方案征地拆迁补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等认定,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及其他合法证明为依据。
  (二)宅基地面积以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准,面积不符的,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无证的按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三)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被征地拆迁人的房屋需重新调查、登记、测算建筑面积的,应由被征地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对其房屋结构类型、装饰装修情况、完损等级等并结合房屋补偿标准进行综合调查。
  (四)被征地拆迁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一次性搬迁和过渡搬迁两种情况分别补偿:一次性搬迁至新居的,按一次性补助;需要过渡的,付房屋过渡补助费,并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搬迁集体企业、个人生产经营用房的,除按相应等级房屋进行补偿外,另按房屋总价款(包括设施)的60%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并补偿有关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的实际费用。搬迁集体企业其他用房的,按相应等级房屋标准的30%补偿停产停业损失。集体企业房屋性质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途为依据,且被征地拆迁人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否则按一般居住性用房给予补偿。对于未拆迁住宅主体房,只拆迁厕所、牲畜房、临时工棚及杂屋等类似简易房屋的不予补偿搬迁补助费。
  (五)拆迁住宅主体房屋的被征地拆迁人需要宅基地的,采取被征地拆迁人自行安排或在安置区域内统一安排两种方式解决,但属统一安排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 m2,原有宅基地面积大于120 m2的,其超过部分按43元/ m2的标准进行补偿;原有宅基地面积小于120 m2的,原则上按原宅基地实有面积安排,若需要满足120 m2的,其超过原宅基地实有面积部分按100元/m2标准补给拆迁人。
  (六)对未拆迁住宅主体房,只拆迁厕所、牲畜房、临时工棚及杂屋等类似简易房屋的一律不予安排新宅基地。
  (七)对按期签订拆迁协议并完成拆迁的被征地拆迁人(仅指拆迁住宅主体房屋的被拆迁人),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不含已安置120 m2新宅基地的部分)总额的10%给予奖励。对未拆迁住宅主体房,只拆迁厕所、牲畜房、临时工棚及杂屋等类似简易房屋的不给予奖励。对不按期拆迁或拒绝拆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
  (一)本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和被征地拆迁地的所在乡镇负责实施,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表 ;2、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 ;4、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表 ;5、其他补偿标准表;6、坟地补偿标准表  【点击下载附件】
    注:以上补偿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补偿△  方案  通知

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发文单位: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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