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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人民政府文件永政发〔2011〕4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文件
永政发〔2011〕4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规范林木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顺县规范林木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永顺县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保障林木所有权人和林地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使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规范、有序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使用权人和林木所有权人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按一定程序和方式,转移给他人从事林业生产和经营的行为。流转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林地林木流转不包括林内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林木、矿藏和埋藏物。

    第四条  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提高林业经营效益;

    (四)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合法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再流转,受法律保护。流转收益归林地使用权人和林木所有权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并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林地所有权人与林地使用权人对流转收益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进行管理、监督、指导。


    第二章  流转范围、期限与方式

    第七条  可以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范围包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木林地不得流转:

    (一)未取得林权证的;

    (二)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不得流转;

    (三)国有森林资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林地林木、保护区内的插花山不得流转;

    (三)属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内的林木、林地不得流转;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流转的其他林地、林木不得流转。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

    第九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金的生态公益林流转,应当经批准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

    第十条  下列森林资源流转,由林权权利人自主决定:

    (一)家庭承包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自留山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三)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自主流转的其他树木。

     家庭承包的林地使用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应当将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送发包方备案。

    第十一条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期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

    (一)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期限,不超过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林地原承包人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受让人再行流转的,应当告知原出让人,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原出让人的合法权益。

    (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应根据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及林木采伐最佳期,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责任山最长流转期限不得超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原承包人承包期剩余年限;

    (三)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间隔不得少于两年;

    (四)流转期满双方协商需继续流转的,要重新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流转手续。

    第十二条  林地林木可依法通过公开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进行转让、租赁、承包、互换、转包、抵押、作价入股等流转。

    第十三条  转让后的林木采伐所有限额纳入资源所在地采伐限额管理,受让方采伐林木和更新造林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林木林地流转程序:

    (一)提出林木林地流转申请。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林地、林木权属的流转,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盖章)同意后,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流转申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流转申请后,应根据《森林法》、《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等规定进行审查。

    (二)进行林木林地资产评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流转申请后,林权权利人应当委托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院)或者其它具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作为流转价值参考依据。

    (三)流转审核、批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后,申请流转的权利人应按《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核审批。

    (四)公开交易。森林资源流转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应当公开发布流转信息,并进行为期10天的公告,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不具备公开拍卖、招标条件的,可以由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主持,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尚未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的,暂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负责。

    (五)签订森林资源流转合同。森林资源交易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签订森林资源流转合同。

    (六)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前,应对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

    第十五条  个人经营的林木林地资源流转程序:经发包方同意,由林权权利人持林权证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流转申请。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流转申请后,根据《森林法》等规定进行审查。自愿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委托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院)或者其它具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然后由流转双方签订森林资源流转合同,最后由流转双方持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不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先由流转双方直接签订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然后由流转双方持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前,应对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林木林地流转按照下列规定审批:流转面积在3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流转面积在300公顷—500公顷的,由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流转面积在500公顷以上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林木林地流转时,由所在地林业站对流转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后并报县林业局审批。流转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森林资源流转申请书、流转方案和流转合同;

    (二)林权证;

    (三)集体通过的森林资源流转决定相关材料;

    (四)资产评估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森林资源流转,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其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座落位置、四至界线、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

    (三)流转的类型、期限、起止日期;

    (四)流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五)流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六)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涉及林木采伐的,约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责任;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流转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九)流转林木林地四至界线平面图和资源现状分布图;

    (十)对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的存量要求及处置方法。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森林资源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交易程序、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流转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县内林木林地流转,由县林改办或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登记、审查、监督,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加强林地林木流转合同日常监管。县、乡(镇)、村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及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流转方案、流转合同主要条款的审查,并依法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流转期间,因国家建设需征用、征收的,其森林、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归属流转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办理。

    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林地所有权人(出让方)。

    第二十三条  林木林地流转期间,流转双方应严格履行流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出让方应为受让方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监督受让方依照合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干扰受让方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受让方应按合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或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合同期满时及时交还林木和林地。

    第二十四条  全县林木林地流转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万坪镇、万民乡、两岔乡、首车镇、盐井乡、毛坝乡、砂坝镇、塔卧镇、颗砂乡为第一批实施森林资源流转乡镇,取得成效后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


    第五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林权证,凭林权权利人(法人)身份证办理。森林资源流转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的,不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林权权利人(法人)未经法定程序将林权转让他人,造成乱砍滥伐或其它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流转林地林木的,或流转双方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违规流转的,其流转行为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流转工作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工作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主题词:林业  流转△  办法  通知

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发文单位: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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