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永顺县人民政府文件永政发〔2010〕15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文件
永政发〔2010〕15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顺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永顺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为健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激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湘政发〔2009〕34号)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具体意见》(湘人口发〔2010〕3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
     (二)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并持有所属乡镇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三)城镇职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无工作单位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在2009年10月22日之后尚健在的。


     二、奖励标准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为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奖励办法》实施前,企业转制、改制、破产过程中,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不足5000元的(不包括独生子女保健费),待达到规定年龄后,按本标准补发不足部分。
    (二)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在转为城镇居民前,原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不足5000元的,按标准补发不足部分。
    (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


     三、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证明)和一寸彩色免冠近照两张,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永顺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已退休的职工在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交《退休证》。

     申请人死亡的,由代领人以申请人名义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除上述证明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死亡证明、代领人居民身份证和代领资格证明(申请人有配偶的,配偶为代领人,并提供结婚证;没有配偶的,子女为代领人,并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的,由合法继承人共同确定其中一人作为代领人,提供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同意代领人代为申请的公证书)。因死亡注销户口不能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供死亡前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证明须载明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号码。

     2、单位审查、公示、审批。申请人所在单位依照奖励对象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对象名单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单位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单位奖励对象,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及奖励金额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建立个人档案。

     3、县人口计生局备案。所在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和《申报表》于每年10月30日前交单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报县人口计生局备案存档。县人口计生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奖励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库,11月20日前将奖励对象名册(电子档)上报省、州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奖励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湘人发〔2010〕3号)执行,其奖励对象的确认,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二)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明和一寸免冠近照两张,每年9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社区(以下简称村)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申请人死亡的,由代领人以申请人名义向申请人死亡前户籍地所在地的村提出申请,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死亡证明、代领人居民身份证和代领资格证明。因死亡注销户口不能提供申请人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供申请人死亡前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证明须载明申请人户口性质和公民身份证号码。

     如申请人为其他单位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退休证》、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包括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已享受奖励金额的证明(以下简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如申请人为外县迁入我县的城镇居民,还需提供原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2003年1月1日至《奖励办法》实施前,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原属于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企业已改制、转制、破产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或破产后未重组的,需提供改制工作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改制、转制、破产情况证明,并在《申报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2、村评议、公示。各村要逐人逐项上门核实申请人情况,提出拟上报奖励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议评议,并填写《永顺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村民代表会评议表》(以下简称《评议表》)。申请人死亡的,还需核实评议代领人信息及与申请人关系等情况。
 将评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5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分管人口计生工作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及建议奖励金额并签名,加盖公章,每年9月30日前将评议通过的对象名册和《申报表》、《评议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进行初审。

     评议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领人)说明原因并退还证明材料。

     3、乡镇核查、初审。由乡镇组成评审组,对村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有多名知情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填写《永顺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群众座谈记录表》(以下简称《座谈记录表》)和《永顺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以下简称《见面调查表》)(申请人死亡的,则与代领人见面核实情况,填写《见面调查表》),并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5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分管人口计生工作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及拟奖励金额并签名,加盖公章,每年10月1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册连同《申报表》、《评议表》、《座谈记录表》、《见面调查表》、职工和外县迁入的城镇居民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至少包括户口簿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当页,所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经办人与原件核对无误后逐件注明“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签名)上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批。

     初审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领人)书面说明原因,及时退还证明材料,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调查材料整理归档。

     4、县级审批、公布。县人口计生局对乡镇上报的奖励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由分管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及确定奖励金额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将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以文件形式批复到乡镇,由乡镇印发到村张榜公布。县人口计生局为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相关信息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库,11月20日前将确认的本年度奖励对象名册上报州人口计生委,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奖励对象名册和资金需求报告抄送县财政局。

     审批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领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四、奖励资金筹集及发放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待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发放;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县人民政府筹集,县人口计生局根据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人。原则上按照“首先其他城镇居民,然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员”的顺序发放奖励资金。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分管副县长任组长,财政、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审计、统计、监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及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查企业性质;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奖励对象的确认、奖励对象个人信息的管理、奖励金发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及时提供退休人员情况、出示相关证明,严格把好退休审核关;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在必要时对奖励对象的户籍状况和年龄进行核实;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申请人收养子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奖励资金运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统计部门主要负责对绩效考核指标进行统计评估;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奖励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本办法执行情况将纳入各单位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主题词:计划生育  奖励  办法  通知

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发文单位: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0日印发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党建阵地
  • 永顺文化
  • 文明实践
  • 教育培训
  • 新闻审稿
  • 永顺概览
  • 永顺政务
  • 溪州旅游
  • 理论园地
  • 文学艺术
  • 溪州视听
  • 新闻中心
  • 书记县长报道集

阅读下一篇

返回永顺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