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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顺县人民政府文件
永政发〔2013〕4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标 管理办法△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永顺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第1次县委常委会议、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永顺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投标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简称《湖南省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2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1〕1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省、州出台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永顺县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确定有关招标投标重大事项的综合性政策,批准县重大建设项目邀请招标方式等涉及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简称县招标投标办),负责对全县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按行业的性质、特点予以冠名,同时接受县招投标办的指导、协调。
第四条县发改局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三)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
(四)指定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媒体;
(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湖南省政府评标专家库》的永顺县分库;
(六)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九)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经信、住建、国土、交通、水利、财政、卫生、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为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分别负责相关行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项目招标方案是否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是否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二)审查招标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三)对招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四)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县监察局为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同级监督执法部门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湘西自治州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情况进行监察;
(二)受理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对违纪违规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察,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介入调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非法费用和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招标范围与规模标准
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五)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等项目;
(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一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十二条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除第二十条中所列四种情形外,必须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及房屋的装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下列规模标准之间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至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及房屋的装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至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至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是否招标,由业主单位自行决定。但必须在业主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参会的情况下召开班子会(其中要有应到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参会,且有80%以上参会人员同意)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后,将结果书面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办公用品、交通工具、药品、电力等货物和物业管理、保险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招投标的程序则按《招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办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七条凡符合第八条至第十四条条件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凡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必须经县发改局核准。招标人应及时将项目招标方案分别报送县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备案,招标方案未经核准,不得组织实施招投标。
凡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采购项目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应于项目立项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和纪委监察局书面报告。
招标核准的内容主要包括:核实招标人(项目实施业主)、招标的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规模(招标估算金额)、招标公告发布及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体等。
凡通过县财政帐户拨款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为项目审批确定的业主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招标人,必须由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议定(500万元以上项目须由县长办公会议确定)。
项目招标方案一经核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须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已经办妥;
(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财政投资项目需提供下达资金的批复文件,自筹资金项目需金融部门提供资信证明);
(三)有满足需要的技术资料;
(四)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要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
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应当已经批准立项或已批可研报告,有规划许可意见。
招标条件落实情况应在其后的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采取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两种组织形式。
采用自行招标的组织形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此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和拥有3名以上经过培训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采取自行招标的项目,在申请核准时,应当将上述条件的基本情况以书面材料一并报送项目审批单位审核。
采用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县发改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行使招标代理权,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与代理项目有关的投标或投标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该投标人投标无效;招标代理机构因违反此规定而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采用委托招标的项目,在申请核准招标方案时应同时报送委托合同或协议以及代理机构资质条件材料以备案。
第二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3个及以上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发出投标邀请书。
符合上述条件业主单位要求邀请招标的,由县发改局集体研究后书面报告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合同估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需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同时还需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湖南日报》、《团结报》等其中1家媒体中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必须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同时还需在《湘西自治州招标投标监管网》、《团结报》、《永顺公众信息网》、《永顺新闻网》、县广播电视台等其中1家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招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售前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予以声明。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资格;
(二)资质等级;
(三)注册资本、财务、人员、技术、设备、管理状况;
(四)过去履行类似合同情况;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四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一)招标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
(二)招标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招标人认为应当踏勘项目现场的。
第二十五条招标项目一般不设标底,需要设标底的,只能设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编制和确定。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或者审查、确定标底。
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其金额在合同估算价的1%至2%以内确定。
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报名书和廉政承诺书,同时接受资格预审。投标报名书等有关文件资料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必须如实填报。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自有资金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5%—30%(具体数额由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持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将由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自有资金存入招标人指定的帐户,部分作为履约保证金。投标人经资格预审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或者购买招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递交招标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被委托人不得为同一项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文件的要求和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竞争实力自主报价,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三十条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重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和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时,应邀请发改、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标,应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各1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全权委托的人签字和投标人印章的;
(三)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
(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全权委托的人均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废标应当在开标时由招标人当众认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从《湖南省政府评标专家库》永顺县分库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相关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永顺县分库专家不能满足招标需要的应从《湖南省政府评标专家库》的其他专家中选择),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经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人,项目定价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由业主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项目合理定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常务副县长审定;项目合理定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县长办公会议审定。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并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等其它评标法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一般推荐1至3名并予以排序。
第三十八条评标和定标一般应当在开标后30日内完成。开标后10日内评标委员会应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和候选人推荐名单后,即刻送县行政监督部门和发改局审核并报县监察局备案后,1个工作日内在招标核准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体上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期满后10日内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律法规确定中标人。如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定标程序,招标人应当通告所有投标人延长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保证金;因延长期限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补偿(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长者除外)。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违法违规等方式干预中标人的确定。
第四十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于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他人;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2)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以及发布公告和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媒介;(3)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4)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5)开标时间、地点;(6)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报告;(7)中标结果;(8)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投诉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配套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投诉或举报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各行政监督部门自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7日内向县招标投标办申请处理。对县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诉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处理应报县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三条建设项目开始实施1个月内,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到现场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中标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按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工程款项只能支付到中标人基本帐户;严格实行建造师电子化信息管理,一个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招标人要依法要求中标单位严格履约,招标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标人挂靠或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部主要人员更换30%及以上的),对招标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对监管不力的单位要实行行政问责。
县审计局要对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进行审计监督,建设工程完工后必须由县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方可办理竣工结算。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及处罚。招标人一年内两次出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对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作组织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分别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至八十二条、《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并由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招标方案未经核准擅自组织招投标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核准后的招标方案的;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擅自招标的。
第四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监管部门宣布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并处以一定数量罚款,情况严重的可暂停甚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一)从事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业务和咨询服务的;
(二)与业主或投标人合伙进行违规招标的;
(三)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四)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归集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8〕15号)、《永顺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永政发〔2009〕7号)、《永顺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办法》(永政发〔201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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