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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根据全国、全省和全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要求,现就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打击下列黑恶势力。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乱开滥采的黑恶势力;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和非法资金募集运营、涉众诈骗的黑恶势力;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11、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二、凡是涉黑涉恶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331日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政法有关部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从轻处理。对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坚决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给黑恶势力犯罪通风报信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提供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县扫黑除恶办公室根据举报内容的作用、效果等,每季度组织一次等级评定,根据不同等级给举报群众奖励1000元到1万元人民币。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家属的,依法从严惩处。

(一)县扫黑除恶办举报电话:0743—5235454;邮寄地址:永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邮编416700);电子邮箱:ysxshceb@163.com

(二)其他部门举报电话:

永顺县纪委(监察委):0743—5222462

永顺县委组织部:0743—5223843

永顺县委政法委:0743—5222904

永顺县公安局:0743—5235454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0743—5223463

永顺县人民法院:0743—5222364

永顺县司法局:2136008

特此通告!

 

永顺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316

作者:永顺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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