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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练跆拳道受伤,消委成功帮助维权

红网时刻9月21日讯(通讯员  彭晓凤 李俊)近日,永顺县消费者委员会接到了张女士的投诉,诉称其6岁的儿子辉辉在永顺一家跆拳道馆训练过程中锁骨骨折受伤,住院治疗多日,要求该跆拳道馆承担医药费并退还学费,但与跆拳道馆在赔偿问题上争执不下,请求消费者委员会协调解决。

受理投诉后,永顺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张女士认为辉辉是未成年人,在跆拳道馆训练的时候受的伤,而且与跆拳道馆存在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伤,跆拳道馆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跆拳道馆业主认为己方没有重大过失,且在报名时也与张女士签订了合同,不应当承担责任。

通过对事件的详细了解,永顺县消费者委员会认为,辉辉在事发时未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民事通则》的相关规定,辉辉在跆拳道馆学习期间,跆拳道馆承担着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辉辉在上课时间受到人身损害,跆拳道馆应承担赔偿责任。培训机构虽然与学员签订了“免责条款”,但《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经过县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由跆拳道馆一次性赔偿给辉辉医药费、营养费及退还学费等共计11000元。

来源:永顺分站

作者: 彭晓凤 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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