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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人民政府文件永政发〔2010〕14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文件
永政发〔2010〕14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永顺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试行办法》已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永顺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促进我县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四)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和湖南省制订的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我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四条  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新农保的基金管理,县新农保经办机构经办具体业务。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组织实施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承担,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新农保的宣传组织、信息采集、资格认证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最高补助标准不得高于我县个人缴费最高档次。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现行标准每人每月补助55元基础养老金。省、州、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缴年限,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其余部分由州、县财政配套。补贴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县人民政府对持有《五保供养证》的“三无”人员、持有《低保证》和二代《残疾证》(等级为1-2级)的特困群体按最低缴费档次(每年每人养老保险费暂定100元)全额代缴每年的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至12月。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


第三章  账户设置

    第九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条  个人帐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的保险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补贴及利息收入。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记帐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及支付

    第十四条  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我县农村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同村居住的子女都应当参保缴费;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否则,年满60周岁后不能享受基础养老保险金待遇。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四)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当年年底之前到龄的参保人员,应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才可领取养老金;第二年后到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不缴养老保险费,若自愿缴纳的,应在待遇核定前缴纳,否则一律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55元(现行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六条  鼓励农村居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七条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员凭新农保养老金存折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应按新农保经办机构规定的认证时间和方式到所在社区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资格认证的,新农保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待补办资格认证手续后予以补发;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社区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  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员仍按现行政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新农保经办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县财政部门到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进入县新农保基金收入户,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县新农保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会、统计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会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制订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对辖区内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新农保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后,若与国家、省、州出台的有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冲突,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农民  社会保障  办法  通知

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发文单位: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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